第56章 7.慎重用刑不偏私(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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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了!

還有什麼好說的,後妻就是眼饞人家十一歲的小女兒,想要白白占下,然後拿這個小女孩謀取利益。拿來貼補自己那日益衰敗的家境,還有馬上襲職要用錢的兒子。

至於別人家骨肉分離啥的,關她鳥事!

說她壞這人也是壞,說她好,這人還挺溺愛她兒子的,人便是這樣一種復雜的動物。可再復雜也不能改變她試圖搶占人家子女的壞心思,這一點毋庸置疑。

江戶幕府的律法對於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全部集中在男孩子身上,因為製定武家諸法度的時候,考慮的都是家門繼承這類的問題。至於女孩,可能當初德川家康和德川秀忠根本就沒想到這一茬。

所以理論上現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以援引的也就是拐賣兒童了。須知在封建時代,拐賣兒童的判罰可比未來厲害多了。後世裡出於某些特殊的考量,以防人販子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所以往往不判處嚴厲的死刑。

可在當下,不論是隔壁的帶清,還是李朝,以及忠右衛門所在的日本,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尤其是那種采生折割,把小孩弄成殘疾去牟利的。屬於極惡,沒多少年前的嘉慶皇帝曾經就判處了一名已經七十多歲的老人販子淩遲處死。

這在講究慎刑罰的封建儒家社會,已經是最最嚴厲的個人處罰。往往隻有謀大逆這種罪行才會判處淩遲,普通的殺人犯,一般也就判個斬首而已。

而且那個人販子都七十多了,按理來說到了這個年紀,在古代講究不入刑了。地方官報給嘉慶的處理意見也是斬監候,說白了就是死緩。

可是嘉慶對於這個拐賣了十六名小女孩,且致死了其中十一個,致殘五個的老人販子。為了震懾凶犯,使百姓安定,在上報到刑部之後,不論秋後,直接命禦前侍衛持聖旨,南下安徽,在鬧市將人販子淩遲處死,千刀萬剮。

現在後妻如果論及拐賣兒童,那麼就不是什麼痛打三十,示眾一日這麼簡單了。頂刑可以判處到「竹鋸引」,就是把人埋在地上,路過的人拿竹片一下一下的割凶犯的脖子,一直割到凶犯死亡為止。

忠右衛門看後妻雖然談不上好人,但顯然還不至於要被判處死刑。作為掌握司法裁斷權的人,忠右衛門本人還是希望慎重用刑的。

「爾既已認罪,辜念家中尚有稚子,充城下苦役三十日,並笞五十!」忠右衛門判罰立下。

端坐在上首的遠山景元和平三一致點頭,表示認可這個判決。你要罰款的話,這女人明顯交不出來,要是判流放的話,這孩子怎麼辦呢。但是又絕對不能輕易縱容了這樣憑白搶奪人家孩子的犯罪,所以充城下苦役三十日是十分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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