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疊滿buff的勇士(1 / 2)
陳中漢拿起相關材料,道:「1號被告人李紅,圍脖大V『她們』所有者,賬號粉絲量一百五十萬,曾在圍脖發表文章《男人都是……一定要引以為戒》,在文章中進行了不實描述,且其中包含『下頭』『惡心』等侮辱性字眼。」
「截止公安機關取證的時候,該圍脖點贊數38459,評論和轉發量均接近2W。」
「1號被告人,你對此可有異議?」
陳中漢看向被告席。
被告席中央位置,膀大月要圓的李紅占據C位,狠狠咽了下口水。
她的侵權言論,是這一百多名被告中,傳播量最廣影響最大的。
大概率封頂刑期,三年沒跑了。
「沒,沒有異議。」
李紅小聲說了一句,隨後求助一般的看向張偉。
這也是開庭前張偉吩咐的。
在庭上,除了必要的陳述之外,由張偉代為發言。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啊。
就怕這些被告當庭再搞什麼幺蛾子。
張偉遞給李紅一個安心的眼神,而後起身說道:「法官閣下,對於證據和犯罪事實,我方當事人供認不諱。」
「但我要說明一點,那就是我方當事人發這條圍脖,是基於受到不實言論的誘導,對事實產生錯誤判斷,才產生的。」
「我這裡有對方澄清圍脖,和我方當事人發圍脖的時間對比。」
張偉舉起一份證據,說道:
「可以看到,我方當事人的圍脖,是在對方澄清之前所發。」
「我方當事人隻是出於對女性同胞的關愛,才會在受人誤導的前提下,發了那條不當圍脖。」
「且在事後也積極進行了刪除圍脖,澄清誤會的補救措施。」
「還請法官和各位陪審員,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張偉竭力辯護。
他話音剛落,羅大狀便開口反駁了:「辯方律師所言,完全是避重就輕,我並不認同。」
「首先,1號被告人發圍脖時間確實在前桉被告人澄清之前,但是,在前桉被告人澄清之後,她並未刪除。」
「甚至於我方當事人主動找到1號被告人,說明情況,要求對方刪除相關圍脖時,對方不但拒絕,反而在私信中,對我方當事人進行了二次傷害。」
「此等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1號被告人存在主觀惡意,卻毫無悔過之心!」
羅大狀話語鏗鏘,聲音洪亮,「另外,對於辯方律師所說,1號被告人的補救措施,在我看來,分明就是毀滅證據,妄圖逃脫法律製裁!」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1號被告人涉嫌毀滅證據罪,請法官對其從重判處!」
毀滅證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毀滅證據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紅的行為,倒也算不上情節嚴重,多半不會真的被判定為毀滅證據罪。
但這個行為也足以讓合議庭在最終判決的時候,將其作為一份考量,加重刑期。
張偉臉色微變。
他猜到羅大狀肯定會抓住這一點來說話,但後者的攻勢,遠比他所預料的更加凶猛!
但偏偏,這是既定事實。
除了李紅之外,剩下被告人大多數也都進行了刪除。
可以說一多半被告都涉嫌毀滅證據罪。
李紅隻是第一個。
而在她身上的辯論結果,也會很大程度影響後麵被告。
首戰必須取得一定優勢,否則後麵不用打,乾脆繳械投降算了。
張偉深吸一口氣,迅速組織語言,開口道:「我方當事人是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在此之前並無相關經驗。」
「她是女性,而且獨居,沒有家人可以分享和減輕慌亂的情緒,遇事難免亂了陣腳,隻是下意識的做出了『趨利避害』的行為。」
「我方當事人並非故意毀滅證據,妄圖逃脫法律製裁。」
羅大狀澹澹的說道:「1號被告人是一個擁有獨立刑事責任且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要為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擔責任,一句簡單的『並非故意』並不能使其擺脫責任。」
「而且,1號被告人並非單純的吃瓜網友,她的圍脖賬號是盈利性質的,她所發的那條圍脖,也是用於盈利!」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誹謗,而是出於自身利益進行的惡意誹謗行為。」
「另外,我還要強調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