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章 賣狗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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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牧見狀。

也邁步走上了高台,進行第五輪的抽簽。

第五輪隻有四個地區的律師團,因此隻有兩個桉件。

「怎麼樣?怎麼樣?抽到了刑事桉件沒?是公訴方還是被告方?我們的對手是哪個?」

張韋看到秦牧抽完簽,連忙湊上前詢問道。

秦牧瞥了眼自己抽到的桉件內容,聳了聳肩。

示意張韋自己看。

「嘶!

又是刑事桉件?」

張韋才看第一眼,便露出了狂喜之色。

秦牧的運氣……

果然比他好太多了,一抽就是最利於他們的刑事桉件。

隻不過……

看著看著,他的眉頭又皺了起來。

因為他們抽到的,並非是公訴一方,而是被告一方。

而且。

這個桉子聽起來十分離譜。

張三是個吸xx的愛好者。

某天癮發作了,但卻沒錢去買「藥品」來滿足自己的癮。

於是惡向膽邊生。

專門貓在了某個小學,逮住了一個小學生,將其裝入了麻袋裡。

然後……

將其出售給了附近的某飯店老板李四,謊稱麻袋裡的是一條狗。

隻要五十元。

李四不疑有他,將麻袋直接拖入了廚房。

讓廚師王五動手,將這條狗給處理了。

王五殺過的狗沒有一百也有八十了,十分熟練的抓起麻袋往地下一摔。

結果……

在恍忽之間,似乎聽到了人的慘叫聲。

李四也聽到了這個聲音。

不僅沒有第一時間打開麻袋,還驚奇了起來:「喲嗬?這狗居然還能發出人的聲音?」

緊接著。

讓王五繼續摔。

王五聽從老板的命令,將麻袋狠狠摔了好幾下。

最終麻袋裡麵的「狗」終於沒動靜了。

王五才熟練的將麻袋打開,打算對狗開膛破肚,清理內髒。

但看到的……

卻是無比驚悚的一幕。

隻見那個被張三綁著的小學生,已經被活活摔死了。

事後。

公訴機關接到舉報,徹查了此事,依法將張三、李四、王五三人逮捕了。

「我們抽到的是張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辯護律師一方……」

張三眉頭緊鎖,認真分析了起來:「張三實施了綁架、謊稱狗肉售賣等行為,必然是構成犯罪的。」

他為了搞錢。

將一個小學生綁架了,還裝入了麻袋中,謊稱是狗,賣給了飯店老板李四。

這一係列的行為……

已然涉嫌了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詐騙罪等等。

但……

綁架罪指的是用限製他人人身自由、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脅迫其親屬或者關係親密的人,要求施行財物上的非法占有。

而顯然。

張三的腦子並沒有想到這一點,直接將人當成了狗。

賣了50塊錢。

這就構成不了綁架和敲詐勒索等罪名。

而詐騙罪指的是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進行財物上的非法占有。

張三將人謊稱成狗,賣給了李四,明顯是隱瞞真相。

但他騙取的財物隻有五十元。

遠遠沒有構成立桉標準的2000元。

因此也不構成犯罪。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張三的行為……

明顯是以出賣為目的,綁架了該小學生,構成了此條犯罪。

除此之外。

張三拐賣小學生的行為,導致小學生的最終死亡,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當然。

小學生的死亡,並非和其拐賣行為本身有關,並不屬於拐賣致人死亡罪。

除非是他在拐賣過程中,給小學生打安眠針、鎮定劑等藥物,才導致了被拐賣者死亡,才能定拐賣之人死亡罪。

所以。

張三還要承擔小學生死亡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他將小學生稱之為狗,利用了李四和王五的過失行為,兩者存在明顯的因果,妥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張三的辯護……可以從其並非長期從事拐賣行為來入手,爭取個減刑。」

張韋沉吟片刻,喃喃道:「但李四和王五的行為……」

張三好辯護。

可李四和王五的行為,他卻有些把握不準。

主觀上。

李四和王五都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故意,也不知道麻袋裡的是人而不是狗。

但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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