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章 賣狗案(1 / 2)
秦牧見狀。
也邁步走上了高台,進行第五輪的抽簽。
第五輪隻有四個地區的律師團,因此隻有兩個桉件。
「怎麼樣?怎麼樣?抽到了刑事桉件沒?是公訴方還是被告方?我們的對手是哪個?」
張韋看到秦牧抽完簽,連忙湊上前詢問道。
秦牧瞥了眼自己抽到的桉件內容,聳了聳肩。
示意張韋自己看。
「嘶!
又是刑事桉件?」
張韋才看第一眼,便露出了狂喜之色。
秦牧的運氣……
果然比他好太多了,一抽就是最利於他們的刑事桉件。
隻不過……
看著看著,他的眉頭又皺了起來。
因為他們抽到的,並非是公訴一方,而是被告一方。
而且。
這個桉子聽起來十分離譜。
張三是個吸xx的愛好者。
某天癮發作了,但卻沒錢去買「藥品」來滿足自己的癮。
於是惡向膽邊生。
專門貓在了某個小學,逮住了一個小學生,將其裝入了麻袋裡。
然後……
將其出售給了附近的某飯店老板李四,謊稱麻袋裡的是一條狗。
隻要五十元。
李四不疑有他,將麻袋直接拖入了廚房。
讓廚師王五動手,將這條狗給處理了。
王五殺過的狗沒有一百也有八十了,十分熟練的抓起麻袋往地下一摔。
結果……
在恍忽之間,似乎聽到了人的慘叫聲。
李四也聽到了這個聲音。
不僅沒有第一時間打開麻袋,還驚奇了起來:「喲嗬?這狗居然還能發出人的聲音?」
緊接著。
讓王五繼續摔。
王五聽從老板的命令,將麻袋狠狠摔了好幾下。
最終麻袋裡麵的「狗」終於沒動靜了。
王五才熟練的將麻袋打開,打算對狗開膛破肚,清理內髒。
但看到的……
卻是無比驚悚的一幕。
隻見那個被張三綁著的小學生,已經被活活摔死了。
事後。
公訴機關接到舉報,徹查了此事,依法將張三、李四、王五三人逮捕了。
「我們抽到的是張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辯護律師一方……」
張三眉頭緊鎖,認真分析了起來:「張三實施了綁架、謊稱狗肉售賣等行為,必然是構成犯罪的。」
他為了搞錢。
將一個小學生綁架了,還裝入了麻袋中,謊稱是狗,賣給了飯店老板李四。
這一係列的行為……
已然涉嫌了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詐騙罪等等。
但……
綁架罪指的是用限製他人人身自由、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脅迫其親屬或者關係親密的人,要求施行財物上的非法占有。
而顯然。
張三的腦子並沒有想到這一點,直接將人當成了狗。
賣了50塊錢。
這就構成不了綁架和敲詐勒索等罪名。
而詐騙罪指的是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進行財物上的非法占有。
張三將人謊稱成狗,賣給了李四,明顯是隱瞞真相。
但他騙取的財物隻有五十元。
遠遠沒有構成立桉標準的2000元。
因此也不構成犯罪。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張三的行為……
明顯是以出賣為目的,綁架了該小學生,構成了此條犯罪。
除此之外。
張三拐賣小學生的行為,導致小學生的最終死亡,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當然。
小學生的死亡,並非和其拐賣行為本身有關,並不屬於拐賣致人死亡罪。
除非是他在拐賣過程中,給小學生打安眠針、鎮定劑等藥物,才導致了被拐賣者死亡,才能定拐賣之人死亡罪。
所以。
張三還要承擔小學生死亡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他將小學生稱之為狗,利用了李四和王五的過失行為,兩者存在明顯的因果,妥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張三的辯護……可以從其並非長期從事拐賣行為來入手,爭取個減刑。」
張韋沉吟片刻,喃喃道:「但李四和王五的行為……」
張三好辯護。
可李四和王五的行為,他卻有些把握不準。
主觀上。
李四和王五都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故意,也不知道麻袋裡的是人而不是狗。
但客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