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親自上陣的被告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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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牧趕到之前。

李衛國試圖用「道理」說服他們,讓他們把魚給還回去。

他們當然拒絕了。

也因此引來了許多路人的圍觀,不少路人還拍攝了當時的視頻。

開庭之前。

他們特地找到了那些圍觀群眾,要到了這些視頻。

就是為了證明……

李衛國是為了去放生,而不是在放生點換水的。

隻要能證明這一點……

這些魚就屬於無主之物,他們就不需要為此承擔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原告方,視頻裡的話,你曾經說過嗎?」

周全民看完了視頻,審視的目光落在了李衛國身上。

這份證據……

可謂是峰回路轉,可以側麵證明李衛國的行為是為了放生。

桉件的性質……

也將發生改變。

「我……我我……這些話是我說的。」

李衛國不敢當庭撒謊,有些結巴的說道:「但當時我隻是為了讓他們還魚,才這麼說的……」

其實。

對方的反應,小秦早就料到了。

在放生這個動機上……

瞞是肯定瞞不住的。

他需要做的,隻需要將他當時的行為定性為換水。

隻要他死咬住這一點……

後續的事情,就不用他管了。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陪審員。」

在李衛國回答完周全民的問題後,秦牧立即站了出來:「按照《民法》和《物權法》,遺失物和遺棄物之間,有著明確的區別。」

「遺失物,指的是非基於遺失人的意誌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隻能是動產,其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而遺棄物指的是人為遺棄的,主動放棄了所有權的物,其屬於無主物,任何人都可以采取先占先得的獲取方法。」

「但《民法》中特別規定了一點,當一物難以判明為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為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為遺失物和埋藏物,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麵對齊亮磊等人找出的證據……

秦牧絲毫沒有慌亂,繼續引經據典。

搬出了民法典中的法條,左證己方主張:「此事的核心在於魚是否是遺棄物,判定邏輯過於模湖,在此情況下,應當按照遺失物來處理。」

他話剛說完。

被告席上的齊亮磊七人……

下意識的眨了眨眼睛。

對於秦牧的表述,他們沒怎麼聽懂。

但……

他們卻察言觀色,看到了苗航的臉色變得有些難看。

「苗……苗律師,拿出這個證據都沒用嗎?」

齊亮磊咽了咽口水,小聲問了句。

苗航嘆了口氣。

搖了搖頭。

這個證據……

若是對一般律師,肯定是有用的,說不定能造成一定的麻煩。

可對秦牧來說……

根本不頂用。

秦牧三下五除二,便將他們列舉出的「放生證據」給化解了。

的確。

如果在遺棄物和遺失物之間存在過大的爭議,《民法》上特別規定了應當向遺失物傾斜。

即……

將該物判定為遺失物,而非遺棄物!

「沒想到……秦牧不僅擅長刑法,對民法也這麼熟悉。」

他無奈搖了搖頭。

在舉證和質證環節,基本不用抱什麼希望了。

齊亮磊七人給出的證據……

很難起到應有的效果。

「第一輪就……這麼結束了?」

齊亮磊和張春花對視了一眼,都有些不甘。

庭審的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

直接影響到了最終的判決。

這才第一回合……

雙方交鋒沒幾輪,他們貌似就全麵敗下陣來了。

最離譜的是……

他們都不知道自己是咋輸的。

「冬——」

與此同時。

周全民見雙方都沒有了新的證據列舉,宣布庭審直接進入下一個環節。

「質證環節到此結束。」

「接下來,進入自由辯論環節,雙方需圍繞各自主張進行闡述。」

話音未落。

旁聽席上的吃瓜群眾們,都發出了嘩然之聲。

「好家夥?這才十分鍾不到啊,質證環節就結束了?」

「剛才秦牧說的你們聽懂了沒?好像是說遺棄物和遺失物已經不重要了,法律判定它為遺失物?」

「我總感覺哪裡不對勁,放生的魚歸屬權到底屬於誰?」

「我記得以前看到過一個離譜的桉例,某人將一個手表當作垃圾扔入了垃圾桶,被流浪漢撿到了,結果反過來卻狀告這個流浪漢盜竊,最後法院判定這個表給撿垃圾的流浪漢。」

「……」

不止是齊亮磊。

旁聽席上的吃瓜群眾們也沒太看懂剛才秦牧闡述的《民法》和《物權法》中的法條。

在他們的認知裡。

扔了的東西……

就屬於拋棄物,其所有權早就不屬於原主所有。

怎麼……

到秦牧這裡,放生的魚的歸屬權卻又反過來了?

……

同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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