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不臣之心 唐代刑罰(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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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是購買脫栗米時,糧店老板沒有給足分量。

而這裡還牽扯了一個墨陽熟悉的人——雷安。

這家夥沒了王霸的生意,手下還有一群人要養活,之前積攢的銅錢在糧價飛漲的情況下也用不了多久。

為此當天戾氣已經很重的雷安,見到糧店老板那無恥的嘴臉,便用挑糧的扁擔打得糧店老板四腳朝天。

而他那些手下就乘機搶奪糧食,燒毀了店鋪,連著旁邊的店鋪也遭到了連累。

不是飢民的也卷了進去,逢大戶的門就砸,搶糧殺人奸汙婦女……

衙門花費了很大的戾氣才將他們鎮壓下去。

衙門依據唐律中對於老、幼、婦、孺相應的規定,對這些參與打砸搶殺流民快速三審,一一從嚴論處。

其實呢,在墨陽看來,這個時代的刑罰種類倒並不復雜,說多了也就五種,說少了隻有三種: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殺頭。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間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

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準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屍」,也不準打非整數,沒人肯動手給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貶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遠地)並用。

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兩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

「死刑」隻有兩種:絞刑,用繩子把人勒死,因為可以留個全屍,是較輕的一種死刑;斬刑,砍掉頭,是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罰,隻有以上這些。除此之外,那什麼夾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腳啦,剝皮碎別啦,綁台上燒死,沉水裡溺斃,被三炮捧殺……一律屬於法外的「私刑」,正式的朝廷文件裡是看不到這些的。

不過為了震懾這些災民,這次卷入暴動中的,隻要沾邊被抓住,隻有重判的,沒有輕恕的。

這種情況下,雷安不見了行蹤倒也沒人懷疑。

實際上,狐狸早已在官府抓人的時候,就率先將雷安轉移了出去交給了上級,作為認證看押起來。

隻可憐五通廟內那十幾名流民,人牽人人連人,被殺了個乾乾淨淨。

這確實是起到了威懾作用,飢民們小偷小扌莫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已經沒有人敢於明目張膽地造事和反抗。

仁和車行的那些巡邏力量白日裡也被安排當值,不過車夫們反倒輕鬆了許多。

為了車行財產安全,他們一享用完晝食,基本上就不再出去接送客人,不過因此他們的夥食標準也下降了許多。

就連墨陽縮在的地字號也縮減了飲食,基本沒有肉食了。

但這對墨陽而言反倒是一件好事,不必再想方設法隱瞞自己不吃肉食的情況,也不必聞到廚房那隱約的酸味而感到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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