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打出王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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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雷萬霆膽大包天的要求提出,楊佐銘第一個反應,激動道:「我反對!「

「法官大人,就算主要物證缺失,本案還有足夠多的人證,以及能夠組成證據鏈的補充物證。」

「我們控方絕不同意撤銷指控!」

法官點頭,內心十分贊同楊佐銘的話語,可表麵上也不能馬上認同。

經過先前的事後,法官不敢小看這位初出茅廬的新丁,嚴肅道:「辯方律師,你有什麼理由讓法庭撤銷指控?」

「我當然有足夠的理由!」

雷萬霆不慌不忙,走出辯護律師的位置,將文件袋高高揚起,踱步道:「我這裡有四份大英案例!」

「這四份案例,分別是1958年韋爾凶殺案,1961年菲力凶殺案,1977年卡特殺妻案,以及1980年大英尼奧酒店凶殺案。」

「這四份案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它們都是因主要物證被指搜證時未遵守條例,因而被法庭剝奪了證據效力。」

「之後,又因為主要證據的缺失,法庭出於對當事人利益的考慮,撤銷了指控!」

說著,雷萬霆將文件遞給了法官助手,復又轉向全場,正色道:「眾所周知,我們香江的法律,沿用的是大英判例法。」

「既然已經有案例,那當然要按例宣判。」

嘩……………

「有案例?」

「那完了,這場官司沒得打了。」

「什麼意思啊?」

「這樣的官司都能贏?雷萬霆簡直不是人啊。」

法庭再一次嗡嗡聲四起,可這會兒連法官都懶得管了,他額頭冒汗,快速翻閱著遞上來的案例資料。

與此同時,楊佐銘一身本事,卻也感覺十分無力,欲言又止,來回幾次,最終泄氣坐下。

楊佐銘不是傻子,他不會懷疑雷萬霆偽造案例,還拿到法庭上來辯護。

換言之,雷萬霆肯定給出了真實案例。

而香江的法律就是這麼坑人,「實施案例法」也的確是眾所周知的事。

什麼叫案例法呢?

簡單來說,類似案件以前怎麼判,現在沿用判決就行了。

想要推翻,這已經不是一個檢控官能夠做到的,而是需要法官、甚至是律政署共同發力,才有可能推翻前例。

可那樣做的後果,無疑會十分嚴重。

雖然不想承認,可香江現在歸屬大英,說難聽點,就是殖民地。

你區區一個殖民地的法官,要去推翻宗主國那邊法官的判決,要追究起來,以後在整個法律界都會沒得混。

不僅如此,就算現在法官推翻,事後大英那邊也一定會出手,將案件再次翻轉過來,沿用以前的案例重新判決。

所以當雷萬霆拿出了案例,楊佐銘已然沒了辦法。

這一招實在太狠,狠到就算事實真相就擺在那裡,可你也沒辦法聊真相。

而此時,雷萬霆話語還在繼續,不斷對法官施加著壓力:「我們香江的法律精神,是寧縱勿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我所出示的四個案例,就很好證明了這一點。」

「無論證據是否被法庭宣布失效,可它已經出示過,事實上就已經放進了人們心裡。」

「我相信大英的法官也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基於對被告利益的考慮,所以做出了撤銷指控的判決。」

「法官大人,您應該也會像前輩一樣,最好的維護法律精神,最好的維護香江法治吧?」

說時遲,那時快,作為法官,平時背誦法律條文是基本工作,這會兒看案例,很快就看完。

一邊聽著雷萬霆的話語,一邊看著手中的案例,法官臉色無比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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