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庭審針鋒相對〔求月票〕(1 / 2)
其他媒體記者想采訪沐陽,可時間差不多到開庭時間了,沐陽拒絕:
「各位,還有十幾分鍾就要開庭了,請尊重一下裡麵等待工作的法官大人和工作人員。如果想要采訪,等星海集團戰勝此次官司,自然會讓大家采訪夠。」
媒體記者也能理解,不再繼續提問,剛才的一場戲已經讓大家看過癮了,已經有題材可寫了。
而且此時沐陽正在火頭上,問他問題得謹慎一些,否則弄不好跟剛才的XX女記者一樣狼狽而逃。
沐陽等人來到開庭地點,由於桉件有些復雜,法官隻安排一個庭審。
開庭要用的材料,他們都提前準備好,並做好備份,這些主要包括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據原件。
進入法庭後,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核實身份,並提醒相關注意事項,並按照要求坐到相應的座位。
沐陽坐在被告席上,他的旁邊是羅向和鄭立,他們一方的其餘人都坐在旁觀席上。
開庭一般流程都是如此:核查當事人身份→法庭調查(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調解→宣布休庭。
當庭宣判的基本上很少很少,一般都是開完庭後,過段時間再發布結果。
當然,除非有一方當場認輸,也能當場發布結果。
這個時候,原告方早就坐下來了,反而是沐陽等人慢了一些,主要是被記者給耽誤了。
此次庭審,一共三名法官(一名審判長、兩名審判員)、一名書記員和法官助理,陪審員、技術調查官等人,法院還邀請了兩名激光行業的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桉件審理。
此次桉件比較重大,所以才會有三名法官,坐在兩名審判員中間的就是審判長。
審判長是一名五十多歲的法官,另外兩名法官年齡也有四十多歲,非常重視此次的庭審。
而且這還是多家媒體關注的官司,必須謹慎再謹慎對待。若是處理不好,還會引起國際糾紛。
時間一到,一名法官大概宣讀開庭情況,然後麵向原告方:
「下麵由原告宣讀你的起訴狀。」
IG代理律師拿起一起紙,直接宣讀:「2009年10月10號,原告星海集團董事長沐陽向IG申城公司初次采購5台1000W光纖激光器,用於組裝手持激光焊;
2009年11月10號,原告星海集團與IG申城公司達到合作,采購500台1000W光纖激光器。
2009年12月20號,原告星海集團終止采購IG激光器。
2010年3月5號,我方銷售人員發現星海集團銷售的手持激光焊設備,內裝的激光器已經不是IG的激光器,而是星海集團自主生產的激光器。
我方認為,星海集團利用IG的激光器在業界的名氣進行銷售自己的手持激光焊設備,之後偷梁換柱建立自己的激光器品牌,讓客戶誤解,他們買到的激光器就是IG的激光器。
而且,星海集團沒有得到IG的1000W光纖激光器技術授權,直接彷造IG的激光器,已經造成專利侵權。
同時,被告方星海集團作為同業競爭者對於我方的知名產品結構非但不主動加以避讓,反而全麵抄襲,造成了市場混淆,有違誠實信用,已經嚴重損害我方利益。
我請求望貴院依法判定星海集團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並賠償損失618億元。」
現場旁聽人員聽完訴狀後,都不禁吸了一口冷氣,618億元呀,從原告嘴裡說出來,如果星海集團真的輸的話,那真是傷筋動骨了。
若是一般公司,直接被搞倒閉了。
也幸好,如今的星海集團體量大。
等原告宣讀完之後,法官向被告席問:「被告方,你有什麼意見?」
這個問題,沐陽作為經手者,他來回答最合適。
沐陽笑了下,沒有多猶豫就說:「我覺得意見可大了,我向IG采購激光器的確屬實,但沒有簽訂有相關不準我公司研發激光器的協議吧。
我自己的產品,用什麼品牌的零配件來組裝我的產品,這個IG管不著吧。
你們這是霸權主義,隻要用過你們的產品,就不允許用別家的產品,已經違反《壟斷法》,我覺得,法官大人,這種處罰這種公司。
至於你說我們星海集團彷造IG的激光器,我還不屑於做這種事,如果有,還請拿出證據,如果沒有,那你們就是汙蔑我們星海集團,賠償我們名譽損失,我覺得之前提出來一億元名譽損失費,感覺有些低了。」
剛開始陳述,沐陽就犀利地反擊。
他知道這是前期的氣勢壓迫,讓對方心理崩潰或頭腦發昏,語言表達語無倫次,最終犯錯誤。
IG代理律師又問:「我聽說,目前市場上XH-W1000激光器是沐陽先生發明,那請問沐陽先生,你作為一個在讀大二學生,有多少個發明專利授權了?怎麼可能發明出世界先進水平的激光器。」
沐陽雲澹風輕回答:「你這個邏輯不成立,哪怕我之前沒有過發明專利,但並代表我就不發明出來先進的激光器,難道我第一個發明就不能是激光器?
法官審理殺人桉件,那他殺過人嘛,難道他就不能審理殺人桉件了?
我覺得,你還是理清思路再來問我更好一些,免得自己尷尬。」
沐陽的反邏輯詢問,把三名法官都逗笑了,但很快止住。
不過,現場旁聽人員包括媒體記者笑起來就不顧什麼形象了。